宪法修正案赢得普遍赞许

文章分类:热点透视 发布时间:2018-03-10 ACTV 阅读( 0 )

 宪法修正案(草案)赢得全世界中华儿女的普遍赞许
——满怀深情议“两会”(1)
 
         通过亲身观察、调研,包括媒体实践所获感受,笔者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的修改,已经赢得全世界中华儿女的普遍赞许。

——作者题记


 
记得去年在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即2017年10月19日,笔者曾经撰文指出:“祖国的长治久安、大踏步稳步迈进、中国梦的实现、中华之崛起,需要有卓越的领导才能、高瞻远瞩、审时度势、英明果敢、坚毅执着、高屋建瓴、高洁刚正、光明磊落、谦雅博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深受人民爱戴的领袖。祖国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充分验证了习近平主席及其领导团队有能力、有魄力、有智慧、有雄才大略,能够在过去成就的基础上,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向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笔者还指出:“为祖国长期稳定发展,施政畅续、锐意革新、巩固深入,在祖国发展的关键节点,象习近平主席这样的领导人、领路人、人民领袖的诞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这是全世界绝大多数中华儿女、炎黄子孙的最大民意与集体心声。历史与现实实践已经反复验证了与验证着这样的极为素朴的唯物主义真理:‘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易·系辞下》)——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用变化的观点看待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哲学思想。”(任传功,《祝贺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澳华电视传媒,http://auschinatv.com/a/guanyu/shizhengyaowen/2017/1019/77.html,2017年10月20日)



以上论述是笔者近十年来行走于中澳之间,尤其是在此之前十五年来一直在海外从事一线媒体实践活动、媒体理论研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相关理论研究,特别是西方社会州议会与地方市议会议员席位竞选经历或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的媒体理论与实践活动,不只是在海外从事电台主播、报纸编辑与电视传媒实践,还包括自2003年至今参加国务院侨办、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办与祖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政府所举办的国际传媒论坛,如第二至第九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该论坛截止去年福州大会已经跨越二十年时长。祖国各地的媒体参访活动,尤其中共十八大以来,即近五年来积极参加“海外华文媒体-中国行”媒体实践活动。在向全世界推介“一带一路”伟大倡议与实践、大讲特讲《中国故事》的同时,亲身见证了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见证了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祖国党及政府带领全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撸起袖子大干快上,为中国梦的实现而矢志不渝,努力奋斗的伟大实践与辉煌成就!


 
从2010年至今受聘于吉林大学以来,重操旧业,受益匪浅,深刻感受到我们伟大祖国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英明领导之下历史上前所未有地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梦想成真的时刻……


 
中国新闻社、中评社、央视(CCTV)、人民日报、新华社及其相关网络媒体等对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报道,令人欢欣鼓舞,激情满怀,信心百倍。
 
连日来,笔者海内外的诸多朋友通过媒体、电话、微信、邮件等普遍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评价积极正面。
 
通过亲身观察、调研,包括媒体实践所获感受,笔者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的修改,已经赢得全世界中华儿女的普遍赞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来源: 新华网,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责任编辑:吕佳,2018-03-06 18:26:14;相关图片源自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等 ]
 
 
任传功,2018年3月8日(星期四),戊戌年正月廿一(相关文图待续,敬希垂注!)

(ACTV责任编审: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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